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,并处罚金1万元
作者:陈永森 更新时间 : 2016-01-28 浏览量:927
梁某向谭某,林某取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,接受李某,莫某,陈某等人投注,并进行统计后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,赌资额达到87万多元,从中分得利润8600余元,公诉机关认为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我作为辩护人认为,对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,梁某是用谭某,林某提供的赌博账户下注,其无能力i级单独搭建赌博平台,也不能直接和赌博网站联系,谭某,林某是上线,是处于从犯的位置,谭某,林某是主犯已被另案处理。梁某犯罪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,下注的人不多,只是4-5人,且都是梁某的朋友,同时属于初犯偶犯,认罪态度较好,当庭认罪。所以恳请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适用缓刑,法院参考意见后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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